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《經(jīng)濟法》知識點分析:普通程序

瀏覽次數(shù):次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5-02

在準備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“經(jīng)濟法”時,學生感興趣的是,普通程序,你掌握了這些知識嗎?以下樂貞,小編將為大家分析這個知識點的主要內(nèi)容:

知識點:普通程序

(一)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律條件

(一)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(guān)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;

2有明確的被告人;

3 .有具體的主張、事實和理由;

④受理民事訴訟屬于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,同時必須辦理法律手續(xù)。

【解釋】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,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,應當在7日內(nèi)立案,并通知當事人。

申請仲裁必須具備的條件:有書面仲裁協(xié)議;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。

(二)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,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。

(3)人民法院應當使用,傳票,傳喚當事人(包括原告、被告、共同訴訟人和訴訟第三人)。訴訟代理人、證人、鑒定人、檢查人員和翻譯。通知,通知他出庭。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,應當有必要的過境時間。

(4)審判一般公開進行,但下列情況不公開進行:

(一)涉及國家秘密的;

2涉及個人隱私;

③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;

(4)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。

經(jīng)濟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;當事人之間的協(xié)議公開的,可以公開;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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